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执行告知单位: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
告知人:任逸洋、杨善业
被告知人: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3月14日,我站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岛附近海域(20°53’29”N,110°32’59”E),查获一艘船舷涂有“腾汇丰”字样的船舶。该船为玻璃钢船,船长约6.08米,船宽约1.87米,船身为灰色,水线以下为黄色,船尾有“YAMAHA”汽油发动机一台,发动机上标有“40”字样。我站已依法对涉案船舶进行扣押。因涉案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合法有效证件,无法确定船舶所有人。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向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湛江海事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人民政府核查涉案船舶信息,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湛江海事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人民政府表示无法查询到该涉案船舶的相关信息。2025年5月22日,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在2026世界杯投注发布《船舶认领公告》,在公告期内无人向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认领涉案灰色玻璃钢质船舶。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署缉发〔2025〕52号),“查获的船舶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在依法公告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的船舶,认定为《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三无”船舶,无需进行联合认定”。综上所述,该灰色玻璃钢质船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该灰色玻璃钢船认定为“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涉案灰色玻璃钢船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公告期内无人认领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公告告知。
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我站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任警官 联系电话:0759-3586095
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
2025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