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湛(廉)环限改字〔2023〕15号
违法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责改内容
责令当事人清运固废堆场堆放的固体废物并妥善处置,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责改决定日期
2023-8-30
责改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
备注:
湛(廉)环限改字〔2023〕15号公示.zip